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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业委会不具备独立法人地位

信息来源: 米乐M6官方网站业协会  信息提供日期:2007-07-20   浏览:1445

在昨日(7月19日)召开的深圳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建议稿)》提请审议。记者获悉,对于反映比较强烈的赋予业主委员会独立法人地位这一问题,该修改建议稿仍然说了“不”。

  据悉,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该条例修订草案稿进行了审议。会后,有关部门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开展了广泛而深入的调研活动,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对条例进行集中修改,形成了条例修改建议稿。

  市人大常委会城市建设和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在有关修改情况的说明中,重点说明了反映比较强烈的赋予业主委员会法人地位这一问题。他表示,我市现有业主委员会制度经过多年实践,已经成为比较成熟的制度,符合国家物权法的规定。如果赋予其法人地位,相应地就应当有独立的诉讼权利,也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与国家物权法和当前的司法制度有冲突,也不适应我市目前的实际情况。为此,修改建议稿没有赋予业主委员会独立法人地位。

  记者获悉,修改建议稿还设定了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即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该修改建议稿,物业管理基本原则的基础要求就是业主自治,业主自治体现了物权法的要求,是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业主对建筑物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权利的集中体现。有关负责人在会上表示,这种自治,不是业主个人治理,也不是业主委员会治理,而是业主通过业主大会,集体行使对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管理权,共同决定物业管理重大事项,实现对物业管理区域内重大事项的自我管理,并通过这种自我管理,减少管理部门的行政成本,促进社区的和谐。

  根据该修改建议稿,在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原则上,还将对主管部门的管理效率提出要求,增加了“拨付快速、手续便捷”的原则。此外,对于违法装修施工,物业管理企业报告主管部门的,要求主管部门在7日内处理。此外,修改建议稿对主管部门制定示范文本提出了强制性要求,规定市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等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