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 广东建设信息网 信息提供日期:2007-12-06 浏览:1285
2007年7月20日,位于珠海市高新区的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教工公寓一期建筑工地,发生一起塔吊安装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96.13万元;7月26日,位于金湾区的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四期学生公寓建筑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两个项目同为汕头市潮阳第三建筑总公司承建,性质恶劣,影响很坏。
事故发生后,珠海市政府决定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成立事故调查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开展了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最后认定:两起事故都是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监理单位监理不到位,作业人员违规操作的建筑工程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据悉,对于7月20日发生的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重伤,由珠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对潮阳三建处15万元罚款;对于7月26日发生的事故是在责令停工整顿期间,违规继续施工造成2人死亡,事故性质恶劣,社会影响极坏,由珠海市金湾区安全监管局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对潮阳三建处20万元罚款;在7月20日塔吊安装事故发生后,该工程项目经理许某某,没有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该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许某某处上一年年收入的50%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