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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指出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呈现六大特点

信息来源: 广东建设信息网  信息提供日期:2007-12-11   浏览:1868

    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获悉,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呈现六大特点:国家公务员和县处级以上要案多;涉案范围广发案环节多;作案手段多隐蔽性强;窝案串案多;作案时间长,涉案金额大;犯罪后果严重,危害性大。 

  国家公务员和县处级以上要案多。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主体,往往涉及主管城镇建设项目的党政领导干部,国土资源、城市规划、市政建设等部门领导,以及房管、村镇建设、房地产开发、建设施工等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据统计,1至10月,全国检察机关查办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中涉及国家公务员1613人,占立案人数的35.5%。其中,党政领导340人,建设部门286人,土地管理部门209人,其他部门778人。查办县处级以上要案597人,占立案人数的13.1%。 

  涉案范围广,发案环节多。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主要涉及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单位所属工程建设、土地出让等领域和土地管理、城镇规划、市政建设和建筑企业等行业、部门。主要发生在项目规划审批、市场准入、土地出让、工程招标投标、验收和监管等环节,以及征地拆迁、工程建设、材料设备采购、资金管理、资产评估等环节,并且以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和单位所属工程建设居多,这方面的案件占查办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64.7%。 

  作案手段多样,隐蔽性强。主要表现为:有的在帮助企业审批项目变更、提高工程造价过程中收取好处;有的通过在招投标业务中帮助建筑企业搞串标陪标、违法转包分包,或向中标单位介绍劳务施工队等,从中收受贿赂;有的则利用掌管质量监督、预算、决算等职权,进行权钱交易。同时,贿赂名目和方式也多种多样,主要表现为借逢年过节或者婚丧嫁娶之机收受“红包”、“礼卡”等,接收邀请进行旅游考察,在建筑承包方报销发票,接受承包方提供的免费装潢、购买建筑材料,以提供专家服务名义收取所谓的“信息费”、“好处费”,以干股分红形式收受贿赂等,隐蔽性很强。如山东省青岛市规划局原局长张志光为掩盖受贿事实,授意其表弟与行贿人伪造工程承包合同,以“工程款”、“转包费”等名义收受贿赂300万元。 

  窝案串案多。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呈现群体性趋势,多头行贿和受贿现象突出,并集中在工程发包环节、承包方增加工程造价和结算工程款等环节,办案中经常遇到“抓一个,带一串”、“挖一案,带一窝”的情形。如浙江省杭州市检察机关从一行贿人入手,挖出某公司行政处原处长等7人在承揽通信工程建设中收受贿赂犯罪窝案,涉案金额160余万元。广东省增城市检察院从一起涉嫌骗取1.3亿元巨额国家土地补偿款案件中查处了涉及6件6人的商业贿赂犯罪窝案串案。湖南省长沙市检察机关依法查处了涉及13件13人的城镇供电工程建设领域窝案串案等。 

  作案时间长,涉案金额大。城镇建设领域项目往往资金密集,投资巨大,建设周期长,涉及环节多,相对于其他领域的商业贿赂犯罪,其持续时间长,作案次数多,涉案金额大。据统计,1至10月,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5万元以上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大案3039件,占城镇建设领域案件总数的71.7%,平均个案金额达15.5万余元。 

  犯罪后果严重,危害性大。一是导致土地出让、城市规划、建筑等领域管理混乱,严重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造成房价居高不下,群众反映强烈。二是造成土地资源、规划设计、项目审批等管理失控,一些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后,非法低价批租土地、违规审批建设项目和规划设计,一些建筑企业通过行贿等非法手段获得工程项目,造成工程建设质量隐患。三是直接影响了投资环境,严重破坏城镇建设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甚至形成“不送礼,就没有工程”的“潜规则”,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