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 筑龙网 信息提供日期:2008-04-24 浏览:1756
《办法》规定,铁路、高速公路、高架桥、铁路干线的车站等交通工程;水利、能源工程;广播电视、邮电通信工程;供水、供热、供电、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等生命线工程;核电站、存放放射性物质的设施工程以及生产用房、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影剧院、体育场馆、建筑面积5千平方米以上的教学楼、学生公寓楼、展览馆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办法》规定,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除责令改正外,还将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在施工过程中擅自改变图纸,不按照抗震设计施工,也将处以最高十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