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 汕头建设网 信息提供日期:2008-05-12 浏览:2037
据悉,东莞市建设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信用管理制度,根据企业发生的不良行为、良好行为进行相应扣分、加分,并按照企业实际得分动态调整其信用等级,实行差别化监督管理。
每个建筑企业都将按百分制记分,企业初始分数设为100分,依据企业发生的不良行为、良好行为进行相应扣分、加分,并按企业实际得分动态调整其信用等级,随着其等级的变化实行不同的监督管理,使优良的企业能获得更多的招投标资格,无良的企业中严重违规的将被淘汰出东莞建筑市场。
根据《标准》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将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50万元的罚款。而未向建筑工人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且逾期未改正的,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对于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建筑设备、结构安全进行检验,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件、试块和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将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2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5%-10%的罚款。
对于拖欠或克扣行为,有关部门首先责令企业限期支付工人的工资报酬,逾期不支付的,将责令企业按照应付金额50%-100%的标准,向工人加付赔偿金。如果拖欠或克扣工资的不良行为引发了建筑工人上访、围堵等严重影响公共秩序的事件,建筑企业有关负责人要在24小时内到现场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未到现场的,将处以1万-5万元的罚款。
此外,《标准》中规定,对于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良行为,市建设局将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除了没有违法所得之外,还将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