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 汕头建设网 信息提供日期:2008-06-05 浏览:1490
办法提出,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适用本办法。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办法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主要具有以下职责: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通报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情况;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以及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建设部原《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通知》(建质[2004]213号)中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