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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本月起正式实施

信息来源: 筑龙网  信息提供日期:2008-06-18   浏览:2613

    为规范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常州市出台《常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并于本月起正式实施。该《办法》将根据建筑业企业劳务用工、劳务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规范情况,分重点监控企业、一般监控企业和其他企业三类,遵循差别化管理、动态监控的原则对它们实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制度。

  有欠薪记录,重点监控

  【重点监控企业】 (一)发生劳务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后,不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清欠,或月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引发农民工采取不当手段或方式讨要工资,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二)由于建筑业企业自身原因,在同一项目上发生10人以上农民工因欠薪而向政府部门上访两次以上的;(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将农民工工资支付给个体承包人(“包工头”),导致农民工工资未兑现的;(四)未按规定进行劳务分包,或使用无相应资质的劳务队伍,屡教不改的;(五)由于拖欠劳务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受到工程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2007年1月1日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重点监控企业。

    重点监控企业承接工程时,除按规定办理所承接工程的履约担保手续外,还须向工程所在地保证金管理办公室缴纳保证金。重点监控企业缴纳保证金标准为:总承包特级企业80万元;总承包一级企业60万元;总承包二级企业40万元;总承包三级企业20万元;专业承包一级企业40万元;专业承包二级企业20万元;专业承包三级企业10万元;建筑劳务企业10万元。

    重点监控企业的名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辖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后定期公布,并将实行动态管理。重点监控企业如能按要求及时整改,付清原拖欠的劳务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并在后续两个工程项目中不再发生拖欠行为的,经企业申请,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解除其重点监控;解除重点监控一年后,可按一般监控企业缴纳保证金。同时,新列入重点监控企业的建筑业企业,必须自其被列为重点监控企业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缴纳保证金。重点监控企业因拖欠劳务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引起群体性上访事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自次年起须按规定额度的二倍缴纳保证金。

    【一般监控企业】 (一)新成立的常州市建筑业企业,取得资质证书承接工程不满一年的;(二)新进入常州市行政区域内施工未满三年,承接施工项目不满6个的市外建筑业企业;(三)未规范推进《农民工劳动计酬手册》制度的,有上述情形的为一般监控企业。

  一般监控企业承接工程时,除按规定办理所承接工程的履约担保手续外,还应按相应资质重点监控企业缴纳保证金标准的80%提供银行保函;不能提供银行保函的,缴纳同额度保证金。

  【其他企业】 不需要缴纳保证金,但应通过其办理的工程履约担保,保证劳务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如承接项目的施工企业能提供所承接项目的全体员工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金凭证,则可免缴保证金。 

  欠薪,保证金可应急支付

    《办法》规定,建筑业企业应按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受监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管理办公室根据工程所在地有关部门掌握的证据,可以按规定动用保证金,支付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或者要求提供保函的银行在保函额度范围内履行支付义务:(一)建筑业企业故意拖延、拒不履行支付农民工工资义务,超过限定时间的;(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上访、越级上访或其它恶性事件的;(三)建筑业企业负责人、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劳务承包人规避逃逸,致使农民工诉求的拖欠事项无法认定的;(四)将农民工工资支付给个体承包人(“包工头”),未兑现农民工工资的;(五)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需要动用保证金支付的情形。

  应急动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减少的缺额部分建筑业企业应当在15日内向保证金专户足额补缴。有关部门动用银行保函应急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应当在30日内重新提交等额的银行保函。逾期未补的,责令加倍补交。

  解除监控,保证金可退还

    《办法》规定, 保证金制度执行情况应作为建筑业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评定的重要内容。受监控企业不缴纳保证金或保证金支付后不按本办法规定补齐,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退保证金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作为企业的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暂扣其信用管理手册,限制其在常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接工程。同时,相关部门应加强保证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放,专款专用,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保证金使用情况,并接受纪检监察机关、财政部门的监督。

    新成立的常州市建筑业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并承接工程满一年后,未有列为监控企业事件发生的,可退还其保证金;外地新进常州市行政区域内施工的建筑业企业不再在常市承接任何施工业务,且最后一项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内没有发生因拖欠劳务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投诉的,也可全额退还保证金;市外新进常州市行政区域内施工的建筑业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满三年,且承接工程满6个,经考核被列为其他企业的,可按常州市建筑业企业的相关规定缴纳保证金,并可凭有关依据申请退还保证金余额。其他一般监控企业,其保证金在被解除一般监控一年后全额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