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 汕头建设网 信息提供日期:2008-06-26 浏览:1197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共四章二十一条,对公告制度适用范围和对象、公告主体、公告基本内容和程序以及后续监督管理做出规定,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暂行办法》是在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体现了招标投标业界创新招标投标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愿望和要求。
《通知》要求,各地要认真做好《暂行办法》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抓紧按照《暂行办法》要求建立本行政区域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已经建立的,应按照《暂行办法》规定进一步规范完善。各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公告类别、公告内容、公告期限及相关程序要求发布公告,确保公告行为的准确、及时和客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