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 城市规划网 信息提供日期:2008-07-02 浏览:1244
10日内拆除完毕
《办法》明确了各区政府和管委会,是其辖区和管理范围内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同时,对执法主体也作了进一步的明确,比如,规划部门查处违反审批规定的建设工程;城管部门查处未经规划审批搭建的建筑物和设施;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行为等。《办法》明确了水、电、气等企业,对违法建设不得办理报装手续。
另外,对于违法建筑,《办法》明确规定:一层未盖顶的,1至3日内拆除完毕;二层未盖顶的,3至6日内拆除完毕;二层以上的,6至10日内拆除完毕。
群众举报应予奖励
《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法建设行为。对举报违法建设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办法》还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于群众举报、上级交办的违法建设信息应当在1日内进行核查。经核查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在两个工作日内采取措施。《办法》设定了相关责任追究条款,明确规定:因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不力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将对相关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