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保证金:施工企业的又一道坎?
信息来源: 中国工程建设网 信息提供日期:2008-07-09 浏览:2427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修养责任,建设部、财政部出台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这个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据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
责任期至少一年 哈市建筑商将无偿维修问题房
从现在开始,哈尔滨市建筑商将在约定期内为消费者无偿维修出现质量问题的房屋。
据悉,根据最新出台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今后哈尔滨市要求“建保金”(保证金)由发包人(开发商)与承包人(建筑商)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
另外,国家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而哈尔滨市将责任期定为至少一年。今后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并预留保证金。该市规定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据了解,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