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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茂港区"四制"确保建筑工程招投标"阳光"操作

信息来源: 广东建设信息网  信息提供日期:2008-08-20   浏览:1613

    茂名市茂港区采取“四制”监管工程项目,确保建筑工程招投标“阳光”操作,去年来,该区对7宗百万元以上的建筑项目实行全程监督,遏制了建筑工程招投标的串标围标违规行为。

  一是建立招投标项目核准制。对招投标的基建工程和技术改造工程等项目由区发改局和区经贸局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与此同时,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二是实行招投标规模核准制。凡施工投资超100万元或建设面积超1000m2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建筑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必须由项目审批部门按《茂名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定标试行办法》进行招投标核准。

  三是建立预防商业贿赂工作制。出台《茂港区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制度》,进一步加强对招投标工作人员预防商业贿赂的管理。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在领域招标过程中的串标围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对中标项目采用中标告示方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区纪委监察局在区委办公大楼设立举报箱及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受理投诉,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四是建立招投标行政监管机制。对工程规模达到规定要求进行公开招投标的项目,一律要求进入建筑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投标,并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纪检监察机关参与建筑工程招投标的整个过程,对重大建筑工程项目从立项、开工到验收全程监督,对建筑工程领域招投标活动中的不正之风进行严肃查处,规范建筑工程招投标行为,确保招投标交易公正、规范、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