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 筑龙网 信息提供日期:2008-08-22 浏览:1426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 天津市农民工参加医疗工伤综合保险办法的通知》。
农民工医疗、工伤综合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申报缴纳,农民工个人不缴费。农民工参加医疗、工伤综合保险的缴费基数,按照用人单位支付给农民工的全部工资报酬确定。其中,农民工本人工资报酬高于天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天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低于天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天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今后,农民工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工伤费用,分别由农民工医疗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农民工自用人单位参保后的当月起,享受下列保险待遇:参保的农民工享受住院、门诊特殊病医疗保险待遇,不建个人账户,不享受门诊医疗待遇。在一个年度内,农民工住院和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在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农民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5%;超过最高支付限额至25万元的部分,由农民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农民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用人单位不再为其缴费,农民工本人不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为: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