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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踏勘不过关不得施工

信息来源: 城市规划网  信息提供日期:2008-08-27   浏览:1428

    济南市建委发出通知,要求自今年9月1日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前,必须对工程进行现场踏勘,重点核实将开工项目与中标内容是否一致、是否存在违法提前开工等行为,以杜绝因拆迁、施工等原因造成的各类纠纷。

  凡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必须在提供现有施工许可申请所需要的全部资料基础上,到市行政审批大厅领取《济南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现场踏勘情况记录表》,并向市或有关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现场踏勘申请。市或有关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单位现场踏勘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指派工作人员完成现场踏勘工作。现场踏勘时不得少于两名踏勘人员。

  踏勘时,主要查阅规划总平面图并比对实际踏勘位置,确认申报工程位置与现场踏勘位置是否相符;核实将开工项目与中标内容是否一致;施工现场拆迁进度是否符合施工要求,施工现场给排水、电力以及施工道路是否满足施工要求,是否已平整施工场地,空中区域是否有高压线等空中架设障碍物存在;是否存在违法提前开工行为等。对工程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的,踏勘人员将提出整改意见,并作出不予许可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