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 广东建设信息网 信息提供日期:2008-09-08 浏览:1209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2008年“质量月”活动的通知》,广东省建设厅决定9月在全省建设系统开展以“质量安全是社会和谐的基础”为主题的“质量月”活动。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认真贯彻落实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加强宣传,引导全行业、全社会增强工程质量意识,关注工程质量,努力形成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良好社会氛围,促进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总体水平不断提高,为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贡献。
二、主要任务
(一)积极开展工程质量专项检查活动
各地要切实提高对开展“质量月”活动重要性的认识,将工程质量专项检查活动作为“质量月”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组织对辖区内在建工程项目的质量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违反工程质量和建筑节能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项目和企业要责令整改,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问题突出的工程项目和企业要进行通报。
(二)切实保证我省对口援建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工程质量
有对口援建任务的市要高度重视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切实加强管理,依法建设,认真落实重建规划和抗震要求,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大力推行“四节一环保”技术,注重防灾减灾,保护当地传统建筑特色,确保恢复重建项目的工程质量。
(三)推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
在总结兄弟省(市、自治区)和我省部分市开展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省实际,不断完善分户验收的标准、内容、程序和方法,强化质量责任主体的责任意识,制定有效措施,落实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质量责任,加快全面推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确保住宅工程质量,提高居民对住宅工程质量的满意度。
(四)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施工质量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针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及质量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加大对建筑节能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进一步落实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质量责任。结合“质量月”活动,开展一次施工图审查质量、建筑施工质量、质量监督等环节贯彻落实建筑节能工作的检查,举办一期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学习班(通知另发),提高质量监督人员对建筑节能的监督水平,确保建筑节能技术规范落到实处。
(五)进一步深化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工作
各地要结合“质量月”活动,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的勘察设计质量管理要求,组织开展对本地区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检查工作,进一步强化质量主体责任,规范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严格执行有关勘察设计质量的法律法规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特别是抗震设防和建筑节能要求的贯彻执行。严格设计审查制度,着力抓好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审查程序和审查内容,提高审查质量,切实把好勘察设计质量审查关。
三、活动要求
(一)加强领导,切实抓好“质量月”各项组织工作的落实
各地要尽快成立以分管质量工作的领导为组长的“质量月”活动领导小组,加强对“质量月”活动的组织领导,认真制定“质量月”的活动计划和具体工作方案,精心安排,抓好落实,确保取得实效。要开展以贯彻落实建筑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推动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强化建筑节能施工质量监管、抓好勘察设计质量以及开展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查为重点的“质量月”活动。针对本地工程质量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强化监管,尤其是有对口支援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任务的市,要确保援建工程项目的质量。
(二)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
各地要紧紧围绕“质量月”活动主题,充分利用网络、电视、电台、报纸、杂志等宣传手段,积极扩大“质量月”活动的宣传和影响范围,采取知识竞赛、专题讲座、咨询活动等多种形式,加大对工程质量、建筑节能等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基本知识的宣传,开展工程质量创优经验交流,组织相关企业开展以“质量安全是社会和谐的基础”为主题的研讨活动,使质量意识进一步深入人心,使质量成为企业与员工的共同追求,切实增强全行业从业人员的质量安全意识和责任感。“质量月”期间,我厅将通过《广东建设报》刊登专刊,追踪报道各地建设系统开展“质量月”活动情况。
(三)推动企业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以“质量月”活动为契机,在促进企业增强质量意识的同时,还要通过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推动勘察、设计、施工等企业重视质量体系建设,查找自身的不足,按照规范化管理的要求健全企业质量体系。
各市要认真总结开展“质量月”活动情况,尤其是好的做法和主要成效,于10月15日前将总结材料报送我厅建筑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