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代建制规章防止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三超”
信息来源: 中国建筑业协会 信息提供日期:2009-04-09 浏览:1285
为防止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日前生效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规定,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须采用代建制建设。
据介绍,代建制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保证施工安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使用单位使用。
根据此项办法,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兴建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用房,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等社会事业建设,环境保护、市政设施、生态治理建设等项目。今后,总投资超过1000万元,政府投资占总投资70%以上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都要采用代建制建设。
办法规定,代建单位要用现金或银行保函形式提供履约担保,金额为项目代建服务费的30%-50%。如果代建项目竣工验收后,所花费的资金比概算少或相等,则及时退还保证金和利息;如果决算资金超出概算,就用保证金补偿;履约保证金额不足的,由项目代建单位用自有资金补偿,并且3年内不得参与代建活动。
参与起草这项规定的自治区政府法制办行政法规处副处长贺耀说,过去,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主要采取建设、使用单位一体的“自建制”管理模式,这种模式缺乏控制投资、建低成本的责任和动力,项目竣工后,建设项目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的现象比较普遍,不仅浪费了人力、财力和物力,还加重了财政负担。从2004年开始,宁夏试点实行代建制,实践证明,代建制不仅能够有效遏制“三超”现象,也有利于预防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