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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8月1日起新建民用建筑须修建防空地下室或防空工程

信息来源: 广东建设信息网  信息提供日期:2009-06-19   浏览:1370

  《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将于今年8月1日实施。办法强调,深圳市新建民用建筑,须修建防空地下室或者防空工程,未按规定修建人民防空工程最高可罚十万元。
  据悉,深圳市于1995年被国家确定为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根据《办法》,市、区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考虑人民防空要求,兼顾人民防空功能。
  《办法》规定,深圳市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符合人民防空规范要求的防空地下室或者防空工程:(一)新建十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超过三米的九层以下民用建筑,不低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二)新建基础埋深小于三米的九层以下民用建筑,不低于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五;(三)建筑面积大于八百平方米的地下空间开发项目,不低于地下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五十。
  建设单位新建建设工程,未按规定修建人民防空工程或者未达到修建面积标准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建或者按规定上浮百分之五十的标准补缴易地建设费,并可处以罚款,最高罚款额达到10万元。
  根据《办法》,人民防空经费由政府和社会共同负担。未取得人民防空工程报建核准文件的,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对超过应建面积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给予适当奖励。
  《办法》同时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在不影响防空效能的条件下,应当合理开发利用。市、区政府应当发挥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在防灾救灾防恐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的作用。现有人民防空资源可以满足防灾救灾需要的,市、区政府不得投资新建功能相同或者相类似的其他工程。